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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开始蠢蠢欲动,股权众筹试点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8-04-23 分类:趋势研究

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一批投资大佬开始高度关注股权众筹,并于近期将着手对互联网股权投融资平台开展相关调研。

近期,证监会发布了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2018年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被列入中国证监会“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15件的第一条。

政策的明确导向,投资圈的蠢蠢欲动,无不在述说股权众筹春天的故事,意义比肩新设立一个经济特区。

网贷备案陷入僵局、ICO融资被封锁、人大代表提出开放三胎来应对人口红利的减退的当下,股权众筹将是供给侧改革进入深水区、中国经济去杠杆、中小企业融资等问题的一剂解药。股权众筹将随着试点的铺开重新站回创新创业和普惠金融的历史舞台中央。

这一次,股权众筹不是重回风口,而是回归价值。互金的其他业态现在是进入了强监管和规范的阶段,而唯一缺乏创新和探索,就是股权众筹。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急需股权众筹的创新和探索。

曲折的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提出距今,已逾4个年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最早提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建议。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首提“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股权众筹的大幕正式拉开。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2015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印发了《政府工作报告》,将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写入其中。

随后,各地闻风而动,遍地开花。

2015年5月,上海市长杨雄特批股权众筹试点工作,并将由上交股中心负责开展。

2015年7月底,广东省金融办发布《广东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加快推动广东省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

2015年9月,山东省金融办出台《关于开展我省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的意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

2015年10月,北京市政府制定并发布《北京市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着力打造中关村股权众筹中心。

2015年10月31日,中韩双方考虑在山东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2015年11月初,有媒体报道,北京中关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即将落地实施。

2015年11月13日,天津出台的《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到“积极申请股权众筹试点,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坊间甚至传言,京东、蚂蚁金服、平安获得三张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牌照。足以见得行业里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意愿的迫切。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这份纲领性文件指出,股权众筹明确由证监会监管,性质为“公开小额,面向小微企业”。

2015年8月,随着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认为:“由于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一些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以及中证协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的“私募股权众筹”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让所谓公募试点的谣言不攻自破。

随之而来的,还有股权众筹从此彻底变成了“有名无实”。

此后,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提法也鲜见于证监会的公开表态之中。

2015年底,同年履新的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吹风会上明确提出,2016年将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这是2014年11月国务院提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意见时隔一年后,作为股权众筹监管部门的证监会对试点工作的首度明确表态。

更大的变故来自于2016年。

2016年8月,于2014年2月证监会机构大调整时与债权部、私募部和打非局一起新设的创新部被撤销。创新部全名创新业务监管部,从部门职能描述来看,创新部实际上承担资本市场相关的创新活动,同时也肩负着对创新业务进行监管的职能。其中就包括了对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行业的政策创新和监管。

业内普遍认为,该部门的裁撤意味着股权众筹试点已经被政策所抛弃。随着2016年开始严监管风暴,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任务更是顺理成章的被束之高阁。

直到2017年11月,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证监会党委举办的系统会管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第一期专题轮训班上指出:“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运用资本市场机制,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三大攻坚战。”并特别指出:“积极探索股权众筹试点。”

股权众筹到这时,才重见希望。

在这个过程中,股权众筹完全蜕变。“股权众筹”四个字已经被行业讳莫如深,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通过市场选择,实现了平台和参与者的净化。但是受制于互联网非公开的私募模式,行业始终囿于每年百亿融资规模,并没有真正广泛的、高效的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股权众筹试点势在必行

这一次重新探讨股权众筹试点,其中股权众筹特指以公开、小额、大众为特征的“公募股权众筹”,需经审批后持牌经营。

不论是否存在行业外最爱抨击的诸如投资者不合格、项目不优质、模式伪命题等原罪,还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约,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实现金融高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工作目标下,股权众筹都势在必行。

2018年,中国证监会正式通过文件的形式提出制定《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ICO融资暗流涌动的关键时期,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从ICO的火爆能够最直接的反应出股权众筹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前两年,股权众筹发展处于徘徊的阶段,ICO融资开始风靡。究其本质来看,因股权众筹试点暂停,股权众筹实质上的缺位,导致前沿科技初创企业缺少适合的融资渠道。同时,其他金融业态也未能发挥相应的递补作用。ICO成为一些市场主体迫不得已的选择,替补出现的ICO一定程度上占据了股权众筹应有的市场。

ICO等融资模式,缺乏监管,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导致了一系列乱象的出现。

股权众筹虽然暂时没有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但国内的证券法、公司法已经在互联网股权投融业务上给予指导并一定程度适用,行业自律也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和积累。与此同时,美国、英国等国家都已经有了相关的立法经验提供参考。

2018年3月1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Reg A +修改法案,将Reg A +允许的众筹融资额从目前的5000万美元金额增加上限至7500万美元。Reg A +是2012年JOBS法案创立的监管规则,也是其制定的三项证券众筹豁免项目之一。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率先提出“监管沙箱”,拟在限定的范围内简化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在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快速落地运营,并根据其在“监管沙箱”内的测试情况准予推广。此外亦可引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小额发行豁免; 建立投资者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等。

这些监管策略对于中国的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将起到重要的启示作用。

至于其他方面,投融资两端已经得到多年培育和教育,股权投资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募投管退全流程已经在部分项目上得到验证。作为直接融资模式,股权众筹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

开放股权众筹试点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同时也有实现的路径。现在需要的只是政策的东风。而嗅觉最灵敏的资本已经闻风而动。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底层,股权众筹有着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ICO均不能够长期替代的对于中小企业的投融资两端的价值,而实现这种价值,是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等国家机关应尽而迟迟未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