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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普惠金融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8-07-18 分类:趋势研究
近两年,我国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得到了提高,特别是在移动支付、人均账户、电子银行和在线保险服务等领域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特别是2016年财政部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明确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2017年5月,银监会联合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
随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主要几家股份制银行和保险公司陆续成立普惠金融(保险)事业部。商业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增加物理网点,加大了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了金融保险服务的覆盖面,增强了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尽管如此,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一些不足急需改进。
“银行+保险”、“无抵押、无担保”困局明显。普惠金融的内涵广泛,凡是人民群众需要的、能够满足商业可持续的、金融消费成本可负担的金融服务都应涵盖在内,应包含支付结算、存贷取款、网络借贷等与银行相关的金融服务,还应包括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小额保险、意外健康和旅行保险等保险类金融服务。
目前,我国发展普惠金融,往往过于强调社会各阶层对支付结算、存贷取款等方面的需求,而忽视其对银行与保险的综合服务需求,保险保障的增信功能没有得到发挥。“银行+保险”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可有效缓解“贷款难、贷款贵”和“无抵押、无担保”的困难困局。《规划》指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是普惠金融服务的重点群体。”这些群体普遍抗风险能力较差,恰恰是需要保险提供保障的群体,但这些群体又往往是保险知识少、风险意识低,加上保险机构参与度不高、不主动宣传保险的功能,缺少风险解决方案,金融消费者很迷茫,不知所措。因此,保险是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亟需补上的一块短板。
“政出多门、互不协调”问题突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等社会各界相关责任主体。但是,现在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各个相关责任主体对普惠金融的认识不尽一致,难以形成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
主要表现在:一是某些地方政府将普惠金融服务简单地理解成向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二是一些金融机构将普惠金融服务视为社会公益活动而忽视其商业可持续特性。三是有些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服务持观望态度或应付态度,积极性不高。四是某些机构或个人将普惠金融视为是政府补贴、扶贫、救济,把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小额贷款看成政府无偿发放的帮扶资金。五是社会各界普遍对普惠金融的认识不足,导致全社会推动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合力不强。虽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地方政府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积极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但是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推进普惠金融政策落实过程中,还需要解决统筹协调问题,避免出现“政出多门、互不协调”现象。
“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可持续性差”矛盾突出。普惠金融强调向小微企业、双创企业、高新企业、涉农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等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这些群体通常经济条件较差,在资产抵押、市场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较弱。正规的金融机构为这些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将面临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等问题,贷款难、贷款贵的政策要求,这些问题始终困扰普惠金融的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得不到有效的金融服务,面临着企业的生存空间被挤压的困局。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对无抵押无担保的普惠消费者信用贷款的需求,主动参与普惠金融服务的内生动力不足,一些地区要通过“摊派”的方式来解决普惠金融服务的供给问题,这不利于普惠金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数字化普惠金融”概念被滥用现象屡禁不绝。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发挥普惠金融信息传播作用,为需要资金的双创企业提供资金媒介,也可以去跟金融机构合作,协助银行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但是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便于业务的开展,将自己定位为普惠金融机构,将自身的产品宣传为普惠金融产品。更有甚者,一些准金融类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甚至非法金融机构也将“普惠金融”作为其自我宣传的噱头,一些P2P公司就常常宣称自己开展的业务是普惠金融业务,普惠金融的概念已被一些互联网机构滥竽充数。互联网金融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互联网公司管理不规范、风险频发,欺诈、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类违法行为极大地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与普惠金融“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的目标相悖。“普惠金融”概念被这些机构滥用,会极大地影响“普惠金融”的声誉和公信力,不利于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