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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要加强主动监管和行为监管

发布时间:2018-11-30 分类:趋势研究

从总体来看,截至2018年9月,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累计发现互联网金融平台多达6万多家,在运营平台1万多家。

就P2P来说,目前监测到在线运营平台有2000多家。就现存平台地域分布而言,前三位还是广东、北京、上海。从行业成交额来看,2017年成交额是2.8万亿,2018年1月份到9月份是1.4万亿,贷款余额还有一万多亿元。从综合收益率平均借款期限来看,2017年网络借贷行业总体综合收益率监测到的是9.5%,较2016年有所下降,2018年P2P平均借款期限为12.5个月,与去年同时期比有一个比较大的增加。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第一是成长比较快,而且规模也比较大。第二是业态类型比较多,跨界经营比较广泛。第三是平台分布比较广,更新变化很快。很多平台都是无声无息地产生和消亡,各种类型创新业务层出不穷。第四是重点业态的风险也比较集中。

应从四个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

第一是加强立法。现在市场经常会走到监管前面,一些新的业务形式、业态,在大家还没有注意到的时候,就已慢慢地滋生。在这方面,立法需要完善,才能够适应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第二是加强主动监管、行为监管。传统金融监管还是基于和机构进行配合,譬如像信息的披露、数据的采集等,但很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都是小公司,而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于这种情况,主动监管、行为监管更应得到重视,即使它们不来申报,我们也能够发现。

第三是监管手段需要科技赋能,实现精准、高效监管。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技术监管还是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从今年的P2P连环退出中看来,风险预测的效果就很好。

第四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实现跨地域跨部门的协同。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涉及面比较广,它往往在一个地方注册,但影响范围是全国。它涉及到工商、监管机构、公安等很多的部门,这里需要加强协同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