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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要能激发主体活力

发布时间:2019-03-18 分类:行业资讯

近年来,金融监管从分散走向协调联动,从微观审慎走向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并重,金融机构也在逐步适应更完善的监管框架。

金融监管改革,应该从行政管控转移到规则的制定以及规则执行的监督上,而不是由政府部门来控制机构的具体业务活动、经营事项。金融改革应着力于增加金融主体活力,要尽快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清晰明确的规则和严格准确的执行,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应以监管法制规范约束经营主体,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稳健经营,要增强立法规则的时效性,要跟得上金融创新的步伐,也要对接得上国际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监管尺度的一致性和连续性需尽量保持。连续性的政策能给市场长期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发挥主体活力。还要进一步加大与市场的沟通,将市场影响评估作为制定实施监管政策的必经程序。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的供给结构、创新能力、服务效率,距离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尤其针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还有待增强。增强金融服务普惠性,提高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能力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服务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