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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剑指弱势群体信贷需求

发布时间:2019-04-12 分类:行业资讯

在国内消费升级的进程中,消费信贷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普惠金融涉及的金融机构主体也包括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组织等新型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表示,消费金融在实现普惠金融价值方面有自己的优势。要做到“普”,服务人群就要扩大,这会随之加大风控难度,不过,消费金融额度小、期限短,又有利于风控。在她看来,消费金融是实现普惠金融价值理念一个很好的资金运用领域。

李爱君认为,消费金融在“普”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不过在“惠”方面仍有待改进。她建议,可适当减少利润以承担社会责任、降成本、建立公平交易环境等方面来进一步实现“惠”。

从服务对象、实施机构等多方面看,消费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联系天然紧密。

2009年7月,原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依据《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业务包括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据原银监会的说明,消费金融公司出台的背景和原因是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其意义还在于可以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实际上,消费金融业务远早于消费金融公司成立。银行消费贷、信用卡贷款等都远早于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在《办法》发布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具有自身特点,是传统消费金融业务提供者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