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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11条释放加快全方位金融开放信号
发布时间:2019-07-23 分类:行业资讯
我国全方位的金融业开放再上新台阶。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最新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清单。这次发布的新11条举措,一方面鼓励外资深度参与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等业态,并针对一些领域提前了开放时间表,另一方面在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以及债券承销等方面设定了新的开放目标。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金融委再推一系列金融开放举措,彰显我国坚定不移加快对外开放进程的决心和信心,金融业的开放也将更大程度激发国内金融机构活力,提升其服务实体、防控风险的能力,为下一阶段我国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内生动力。
事实上,自2017年开始,我国金融业开放就按下了快进键,今年以来,开放进程不断深化。今年5月,银保监会再推出12条对外开放举措,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保险业开放程度。随着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外资投资的积极性也持续提升,包括首家外资保险控股公司、首家外资信用评级公司等外资机构在国内相继落地。
此次金融委提出的新11条措施,则向外界释放了更强的开放信号。“当前,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市场规模都已处于全球前列,通过多年的实践,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也具备了进一步开放的能力。不过,外资在我国金融体系占比仍然偏低,如在银行业资产占比仅约2%,进一步对外资开放,将有利于激发金融业的竞争活力,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也是我国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附: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