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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进入健康发展新阶段

发布时间:2019-08-19 分类:行业资讯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同于前两年《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等文件,《意见》从风控、业务模式、额度配置等角度,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了一定标准和监管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监管层对供应链金融实践的思考与规范。

结合我国现阶段到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金融大环境以及近期市场上暴露的相关风险,笔者认为,银保监会此次出台《意见》的出发点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供应链金融是精准服务实体经济的有力抓手,因此有必要持续推动;另一方面,在肯定其必要性的基础上,监管层也希望引导金融机构准确认知和识别相关的业务风险,督促机构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并优化其业务模式,以促使此类金融服务能更为稳健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易宝研究院在去年发布的《2018年供应链金融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预测,2020年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或将达到27万亿元左右。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并不足以构成政策推动,更为关键的因素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在经济转型、增速变缓的当下,很多产业上下游之间都显现出回款速度变慢的趋势,这会部分影响企业经营的持续性。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由于在合作协商过程中话语权较弱且融资渠道有限,在订单、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回款速度和方式的问题也可能严重影响其后续经营。而供应链金融可以借助核心企业的隐性背书,并通过控制其供应链相关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信息的不透明,降低中小企业风险甄别成本,进而提升金融机构为部分中小企业融资的意愿。对此,《报告》也提出,目前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利率覆盖区间为年化8%至15%,这正是金融机构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覆盖面所需要关注的群体。理论上,供应链金融能够较为精准地满足小微企业因外部回款问题形成的短期资金需求,从而部分缓解经济转型时期的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当然,供应链金融被“泛化”的现象不只出现在这一笔业务之中。透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定价和贷后管理等不难发现,很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实操与普通信用、担保贷款业务并无实质差别,并且,即使背后交易真实、合理,也无法保证金融机构对深层次风险有足够的识别和防范。

除信用问题、抵押物价值波动、机构操作不合规等一般性可能暴露风险敞口的因素之外,相较于常规贷款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中隐含着更为复杂的风险特征。首先应注意的是,尽管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参与方相对固定且资金也是闭环运作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风险不会外溢。业务涉及到上下游多环节但又无法涵盖所有主体,这对流程设计和操作的严密性要求极高,任何步骤的疏漏都可能导致其中风险流向链条之外的主体。其次,“三流”不匹配会带来一定风险。资金流、实物流和信息流一致是供应链金融业务落地的基础,“三流”完全匹配才能确保业务背后交易的真实性。但由于多重因素影响,确保“三流”一致的实践难度较大,且其中也隐藏着短暂的时间错配,贷款资金去向不明确将会给到期偿付埋下隐患——近期的“爆雷”事件已让此类教训足够深刻。此外,因为核心企业担负了隐性背书和提供信息的关键职能,因此供应链金融实际上也在对其放宽信用,核心企业经营风险以及产业整体风险的影响也就在这个过程中被放大了。

对于上述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的特殊性,《意见》给出了下一阶段业务开展的指导意见。为防止供应链内部风险过多外溢,《意见》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面向供应链金融全链条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不同主体分别核定授信额度,实施差异化额度管理;对于其中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业务,应全额纳入核心企业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成立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并明确了保险机构在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作用,以此加强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集中、专业化管理。为保证“三流”的一致性且可被审核,《意见》提出要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并坚持交易信息可得,确保直接获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而针对于核心企业的经营风险防控,《意见》要求加强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以及与上下游企业交易情况的监控,分析供应链历史交易记录,强化对相关信息的跟踪管理;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和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的研判,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核查与处置。

事实上,无论从产业链或是区域差异化的角度考虑,监管层都很难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提出统一的监管指标和要求。此次的《意见》发布既是“指导”,也是监管层对机构开展此类业务给予的关键性风险提示。而在未来的实践中,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稳健开展,除了需要各级监管部门相互配合以给出具体的监管和指导意见之外,更关键地还在于金融机构基于风险可控前提,对自身已开展业务的“自查”和对未来业务模式的“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