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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要在“安全空间”内进行

发布时间:2019-08-21 分类:趋势研究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透露中国金融科技领域的最新监管动向,包括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十个省市开展金融科技应用的试点,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沙盒。

发展监管沙盒模式,与我国目前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密不可分。根据 KPMG发布的《2018Fintech100榜单》中国有11家公司上榜,仅次于美国(18家)和英国(12家),而这11家公司中有三家位列前五位。根据Statista2019公布的最新金融市场数据,截至当前,中国2019年在电子支付、替代性借贷和替代性融资领域的市场交易额均居世界首位。可以说,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步伐已经到了需要改善原有监管模式的时候了。

监管沙盒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2016年首次提出,之后历经两次改革最终确定为以金融行为监管局为核心的“双峰监管”模式,包含评估标准、申请流程、参与测试、退出机制和消费者保护五个模块。截至2018年3月,英国的沙盒计划已经完成了三期招募,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等国家也都加入了监管沙盒的行列。

监管沙盒给企业设定了一个安全空间,在该空间内可以得到充分的自由,这将有效解决金融监管与金融科技之间的矛盾,促进金融创新。

监管沙盒通过有关部门的公信力背书证明该创新产品的正当性,长此以往消费者会更加信任通过沙盒测试的金融产品,有助于其被社会接纳;而且在沙盒内的创新模式会得到监管豁免,不会受到太多的制度干扰,给了企业一个大展拳脚的机会,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通过沙盒所设置的安全空间,其可行性边界约束了因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扩散,维 持了市场稳定。

这种监管创新模式非常符合目前我国金融业科技发展的现实,但是由此所带来的风险我们也应当充分考虑到。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这个所谓的“安全空间”是否能够真的安全。金融系统历来都不是一个可以单独分割成多个板块的体系,更不存在完全的安全空间。监管沙盒所设置的模拟区域的边界很难明确设定,这就意味着依然难以抵挡由于风险外溢给外界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

由于监管沙盒的特殊性,其监管主体的设定是否明晰与妥当也决定了它的运行效率。目前根据几个试点地区的情况,各地都缺乏一个统一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监管主体,更多的是地方政府分管,这不利于在安全空间内的风险防控,笔者建议应当由一行两会设立专门的沙盒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

其次,监管沙盒也并不是法外之地。即使是进入监管沙盒测试的企业,也并不能完全获得所谓的无监管承诺。反而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更大力度的进行跟踪测试,实时监控产品的运行情况。同时,入选监管沙盒也并不意味着就是产品合法,即使通过测试也要在试用期内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即便是在监管沙盒内,消费者的权益也应当得到足够的保护。在沙盒内企业进行产品测试时,应当充分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与全面,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其明晰产品类别和所含风险,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杜绝伪造、虚报等违背信息准则的行为出现。

最后,别让“监管沙盒”成为地方政府变相招商引资的工具。目前几个试点城市都是以区块链企业集中地产业园来进行,所吸引企业种类并不多,同时也缺乏互联互通机制,产业布局较为简单,创新点并不多。要竭力避免监管沙盒成为一个由政府等非市场力量左右的行政产物,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企业入驻门槛,提高市场化成功度,强化创新基因,保证监管沙盒的创新性和自由性。

窃以为,试点监管沙盒模式是大势所趋,这种做法可以有效促进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合理管控风险,明确监管主体,加快监管科技进步,另外还需防止监管模式走偏,保持鼓励创新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