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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技应与金融科技齐头并进

发布时间:2019-09-29 分类:趋势研究

金融科技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本文以下称“《规划》”)。《规划》共包括27项主要任务,提出到2021年,要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其中,金融风控水平和金融监管效能同属重点,并要求“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逐步完善,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基本形成,金融监管效能和金融机构合规水平持续提升”。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科技创新集聚领域。自2016年持续至今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中,业态集聚的金融先进地区无不感受到加强监管科技的必要性,这是解决地方金融监管力量薄弱问题、促进监管创新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去年以来的P2P爆雷潮及私募基金等领域的事件,涉案人数、金额不断翻新,通过“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实现“打早打小”和风险防控极为必要。

综合创新与监管两端来看,今后监管科技应与金融科技齐头并进,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基本规则体系是基础,并与新金融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密切相关。“放”的环节,准入管理和持牌经营已成定局。今年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专门指出,“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并且,“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而对于网贷机构,去年底提出了分类处置原则,除了正常合规机构,其余机构的基本处置原则是有序推进市场出清,“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已建立退出机制和通道。“进”、“出”之间,今后更为关键的是监管问题,即如何“管好”、“服优”有机结合,实现“监管中服务,服务中监管”。

金融科技除了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业应用广泛外,金融创新在类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等领域十分活跃,与影子银行体系关联紧密。在“中央规则、地方实施”的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框架下,统一规则正在制定中,今后将为地方金融的合规监管提供政策和制度框架。然而,对于地方金融监管而言,尤其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更为重要的还是同步匹配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从而消除监管空白。

目前的监管短板在地方,层级越往下,瓶颈和短板越明显。要解决该问题,突破口就在于监管科技创新,通过监管科技创新建立地方智慧监管机制,并以技术和数据连接推动上下级之间的监管互动,促进地方金融监管的体系化。因此,中央和省级要通过监管科技赋能地方金融监管,夯实新型监管体系的地方基础。

同时应看到,监管科技的薄弱环节在地方,而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突破口同样在地方层面。发展金融科技,可以打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通道,并打造高质量发展的金融引导力。例如《规划》中提出,可以“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对企业经营运行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实时监测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为资源合理配置提供科学依据,引导资金从高污染、高能耗的产能过剩产业流向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企业和自然人债务风险的监测预警机制。对于这样的机制,大数据平台十分必要。近年来,北京、深圳、浙江、山东、江西、湖北等地纷纷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大数据预警监测平台,开发出“冒烟指数”等风险分析模式,是地方金融监管运用监管科技的探索和创新。

因此,金融改革创新要在地方落地,并在地方情境中完成“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势在必行。

总体而言,在大数据时代,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是技术驱动金融创新的一体两翼,金融科技的勃兴客观上要求监管科技迎头跟进。尤其是在地方金融监管层面,高度关注金融科技领域的新技术,并通过监管科技赋能地方金融监管,走智慧监管之路,方能担负起地方金融创新与有效监管相统一的改革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