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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说征收房产税能降房价是把错了脉

发布时间:2014-03-16 分类:行业资讯

南都:在房产税立法中,除了具体税率的制定外,房屋价值的评估也至关重要,它决定了交税的总额。如何评估?是由税务部门还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评估?可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来进行?


李炜光:房产价值的评估方式的确至关重要,这个问题应该在全国人大的这次立法中确定。由谁来评估,采用的评估方式是什么,若房主对评估有异议,有无一个申诉的渠道,这些问题都很专业,也很重要。


房产税一般是按照从价征收的原则进行,而决定房产的价格一般是由位置和建筑面积决定的。而在具体税率的制定上,比如是采用累进税率还是定额税率,如何分档,对低收入或失业者的减免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房屋价值的评估由负责征收的税务部门进行不合适,应该有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在美国,一般评估结果公布后,要留下几个月的时间供房主申诉,若有异议,是有独立于评估机构和征税部门的第三方来进行裁决的,且建立了回避机制和保证金制度等。中国的第三方的评估机制发展还未形成,还需要多年的市场培养过程才会出现。


以不增加纳税人整体税负为前提

南都:房产税是一种新增的税种,若其他税费不调整,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增税容易降税难。房产税的增收可否纳入整体税种改革的综合考量。并借此机会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几十种税费,比如房屋买卖中,增值部分的税费是否应该废除?


李炜光:这个是必须的。房产税的征收必须以不增加纳税人的整体税负为前提。尽管统计口径有差异,但中国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是偏高的。既然增加了新税,那就必须减旧税,而且应该是减税在前,新税开征在后。这应该是一个必须坚守的原则。至于减哪些税,我觉得应该与正在进行的逐步扩张直接税、缩减流转税比重的改革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比如调低增值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等。我国的流转税税率还是过高,税制设计也不尽合理,就是增值税,也是对投资有所不利的税种,相当于在投资者面前立了一个门槛,应该有所调整。


现行的房产税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就是内外税种不统一,收费项目过多过滥,存在重复征收等问题。应当借这次立法的契机,对现有的房产税费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该废除的废除,该合并的合并,该调低的调低,不仅减轻税负,也降低征收成本。“明租,正税,清费”是改革的方向。房产交易环节的税该征还是要征,但其他方面的收费都应该免掉了。


南都:为防止房产税征收后被滥用,可否也应该像一些国家一样,制定专门的公共服务用途?李炜光:我认为应该。征收房产税应该遵循“纳税收益”原则,要降低纳税人对缴税的抵触,不仅仅是加强宣传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让纳税人体会到自己是如何从纳税过程中受益的。将房产税指定用于公共道路建设、环境绿化,公立教育,治安防火等这些与纳税人生活直接相关的领域,避免征收上来的房产税被随意用在其他用途上。不仅如此,未来房产税收的使用,应与当前正在实践的财政信息公开和预算透明的制度改革相结合,使得纳税人和媒体都能及时监督和控制房产税的征收和支出的方向,并对其支出效益作出评价。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