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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为投诉多行业敲警钟 服装鞋帽、通讯成热点

发布时间:2014-03-17 分类:行业资讯



3.15消费者维权投诉成为近期一大热门话题。日前,全国各地也陆续公布了2013年当地的投诉热点。去年消费者投诉涉及通讯类产品、服装鞋帽、食品、汽车及零部件、干洗服务、首饰、网络服务、快递服务、住房、美容美发等诸多产业。其中,服装鞋帽和通讯工具占据了投诉的较大比重。而新《消法》实施在即,国家再一次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给存在诟病的行业敲响了警钟。


服装鞋帽质量问题多

日前,消费者秦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一双某品牌皮鞋,但是,穿了没几天皮鞋两边就出现大面积开胶。于是,秦先生就找到商场要求对该皮鞋进行调换,但是商场以皮鞋已经穿过为由只答应给予修理,不予调换。秦先生认为,皮鞋只穿了没几天就出现大面积开胶,属于皮鞋质量有问题,坚决要求调换。秦先生和商家协调无果,无奈之下,秦先生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调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起因品牌皮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案例。经调查,秦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对商场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最终该商场同意为秦先生调换同一品牌皮鞋。此类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售后服务、假冒伪劣等方面。甚至一些知名厂商也存在这类问题,没有达到与昂贵价格相匹配的质量。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应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有关媒体调查报道,青岛的董梦露曾在天猫的天美意旗舰店买了款市场价1198元、折后378元的休闲骑士靴。

“鞋子包装简陋,鞋码模糊不清,摸了摸鞋底的Logo,Logo居然掉渣,再一抹,Logo掉了。”董梦露联系天美意旗舰店,得到的回复是“正品”。董梦露投诉给天猫管理方,管理方建议她“退货退款”。

此后,天美意旗舰店向媒体解释,该款鞋子确为天美意旗舰店正品,鞋底问题是由于生产批次不同,“不影响穿着和美观”。“正品的鞋码能模糊不清?鞋底Logo为何用手就能抹掉?”旗舰店售后人员对追问未予置评。


天猫管理方工作人员称,所有在天猫注册的旗舰店均办理过相关手续,均为正品旗舰店。“如存粗制滥造,消费者可去专卖店或质检机构验证,然后投诉处理。”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姚建芬称,网上旗舰店的商品售价比实体店低很多,“有些生产批次只固定在网上渠道销售。”姚建芬称,从旗舰店网购的货品,不排除黑工厂、代工厂违规贴牌的可能。


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此项法规给了消费者网购一个后悔的机会,也让网购更规范,消费者更安心。


通讯设备售后问题突出

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包”是指商品在开具发票之日起,一般是7天包退、15天包换、1年保修的。但是有很多商家无视规定,从而发生了很多消费纠纷。这也是通讯设备投诉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据成都日报报道,1月27日,消费者李某以700元价格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一款某品牌手机,5天后该机就出现黑屏现象,消费者维修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其后多次要求对方退货,经销商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只同意更换一部更贵的手机,并且由消费者补差价。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到相关工商所投诉。

2月12日,太平工商所相关负责人接到电话投诉后,随即带领工作人员来到某手机专卖店进行调查。在核实消费者李某反映情况属实后,工商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双方到场,接受调解。经销商刚开始态度蛮横,以公司有具体规定来搪塞。工商所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消法、手机三包规定等,并当场对经营者的有关说法给予严厉指正:按照手机“三包”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经营者应当退货。在经过工作人员多次不厌其烦地解释和对手机三包规定的宣传后,经销商态度有了明显转变,最后同意消费者退货,并当即把700元现金交到消费者手里。


手机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必备的物品之一。其“三包”规定应严格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出现主要性能故障和质量问题的,区别情况七天内包退换、十五天内包换;一年内保修,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本案消费者所投诉的手机属于本规定所列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性能故障、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包退责任。


有关专家称,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法律维权意识,积极利用法律来维护在消费过程中被侵害的权益,商家更应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履行应有的责任。共同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背景:

专家解读新《消法》六大亮点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自15日起实施。相比之下,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亮点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亮点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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