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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旨在规制创新的风险边界

发布时间:2014-03-20 分类:行业资讯

     历经2013年的野蛮成长后,互联网金融正因监管加强,而面临不确定性。继央行暂停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业务等后,有消息称央行近日召集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讨论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问题。


据悉央行即将出台的正式文件将包括:P2P业务只能提供信息,不能吸储和杠杆,支付业务不能跨行清算和吸储,众筹业务不能提供担保和吸储,网上代销金融产品不能承诺收益,不得久期错配,必须有流动性保障等。


理论上说,监管的目的旨在规范而非遏制,但缺乏敏感性适应能力的监管确实不利于创新。因此厘清目前互联网金融服务所处的阶段和未来金融发展趋势等两个问题,有助于减轻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冲击,规范创新的边界。


目前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集中于金融的负债端与支付端,尚未介入信用中介业务。

鉴于此,监管的首要落点应立足于加强信息披露,缓解信息不对称性。

同时,实行分类管理。若互联网公司只从事单纯的金融销售业务,将禁止其承接存在资产负债错配的金融产品,以避免流动性风险。若互联网公司介入信用中介业务,运营或出售资产负债错配品种。


当然,随着数字技术的介入,金融行业将愈发市场化和分工专业化,金融生态将趋向流程重塑,市场竞争将使金融机构专注于核心业务,而把自身并不擅长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如擅长负债管理的公司将把资产管理等业务剥离,擅长风控的将专门从事风控服务,擅长客户理财等则专司客户理财业务等,信用评级公司、专司信用违约互换业务的公司也将逐渐脱颖而出。如此一来,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管控将愈发分工专业化和市场化,风险管控趋向市场契约化,即风险将基于市场契约约束,更加倚重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并通过信用违约呼唤等金融衍生工具来管控市场风险。


为此,今后金融监管的创新和改革方向,应以尊重市场主体间签署的合法契约为基调,护卫合同法的有效执行,并适度赋予监管机构以监管相关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法之部分司法执行权。同时,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体系护卫市场程序正义和效率。如通过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化管理制度,尽可能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防范信息欺诈、客户资料泄密,为市场有效定价提供防护性保障;同时尽快构建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和存疑和解制度等,护卫信息弱势方的金融消费者用手投票的权利,进而培育和健全市场自律自治能力,发挥市场内生的激励相容效应。因此,长期看监管的目标是构建程序化监管秩序,规范金融创新的自由边界。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